关于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

2018-09-14

尊敬的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1期-8期持有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望正精英-鹏辉1号托管人):

“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1期”(产品代码S29013)、“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2期”(产品代码S33737)、“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3期”(产品代码S33738)、“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4期”(产品代码S33739)、“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5期” (产品代码S33740)、“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6期”(产品代码S33741)、“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7期”(产品代码S33742)、“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8期”(产品代码S33743)投资于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由深圳望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的产品“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29011,以下简称“标的基金”)基金合同中“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以下条款的表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基金管理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始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1)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

(2)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管理人收取的费用的标准;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应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标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1、关于标的基金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原“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变更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2、关于标的基金的类别

根据《意见》对产品类型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二)条“基金类别”中,补充“本基金为混合类产品。”

3、关于标的基金的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限制”中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基金委托人已经知晓且确认:本条投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1期-8期基金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1、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原“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变更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2、关于基金的类别

根据《意见》对产品类型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二)条“基金类别”中,补充“本基金为混合类产品。”

3、关于基金的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限制”中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基金委托人已经知晓且确认:本条投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标的基金基金合同和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1期-8期合同条款的变更自2018年11月21日起生效,望正精英-鹏辉1号证券投资基金1期-8期的下一个开放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该开放日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未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视为同意变更。

未来因监管规定的变化,仍存在调整的可能。


特此通知。                    


 


                                            深圳望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4日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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